行政调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会议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主要分析形势,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问题。
集体讨论制度
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需经集体讨论研究解决。
统计报告制度
每半年对行政调解结案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报上级部门。
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
回避制度
与当事人或争议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受理登记制度
对争议纠纷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案卷归档制度
行政调解结案后,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
考评问责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社会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对行政机关或行政调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中徇私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
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队伍。
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接待登记制度
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调解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
公正原则:调解员应保持中立,确保调解过程公正透明。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调解活动,确保调解工作公正、高效、可持续,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