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2.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3.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投资为主的企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4. 增值税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的A类和B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5. 汇总纳税企业;
6. 上市公司;
7.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这些规定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77号)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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