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包括学校、医院、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具有特殊地位和职能的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这种分类方式明确了法人的不同类别及其设立目的和性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规范各类法人的行为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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