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自愿清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强制清算
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破产清算
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简易注销
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
经全体股东承诺,履行公告程序后债权人无异议。
此外,董事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上述解散事由时,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未按时成立清算组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可能需要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同样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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