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流程如下:
及时报案
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确定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
及时到医院诊治
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近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
妥善保存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结果,如X光、CT的报告。
及时进行法医鉴定
早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如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医院等。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鉴定的委托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
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轻伤案件,开具伤情鉴定书后,鉴定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的告知
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
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建议:
当事人应尽早报案并进行医院诊治,以便及时进行法医鉴定。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应按规定及时提出并遵循相关程序。
鉴定结论作出后,办案单位应及时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