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需要遵循以下条件和程序:
反诉对象:
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提起法院:
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另行起诉。
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专属管辖:
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事实或法律牵连: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提起期限:
通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请根据这些条件准备相应的诉状,并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交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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