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豁免放弃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合同的可执行性
在国际借贷、债券发行、投资等交易中,主权豁免弃权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一个国家或机构在签署合同后,如果协议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一旦违约或侵权,合同相对方也无法起诉的情形。通过放弃国际法院的管辖豁免,该国或机构将可以被外国法院追诉和执行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行为和财产,从而增加合同的可执行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平衡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私权
国际组织享有豁免权可能使得遭受国际组织及其代理人行为损害的私人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为了避免或至少减轻豁免给私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实践中由国际组织放弃豁免,然后认可国内法院的司法审判权,是平衡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私权的有效途径。
履行国际义务和实现目的
根据《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及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联合国组织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豁免,是其享有豁免以便履行职能和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同时,这也关系到与国际组织有关的其他各方,尤其是与国际组织交往的私人在国际组织一旦侵犯其权利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救济。
保护特定当事人的权益
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因此,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辩护律师不得主动放弃该权利。如果放弃豁免权导致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即使该当事人同意,辩护律师也不得放弃。
综上所述,行使豁免放弃主要是为了增加合同的可执行性,保护债权人和特定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私权,以及履行国际组织的国际义务和实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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