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属于 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来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逃逸行为既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情节,也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若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不考虑逃逸情节,行为人仍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也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未作为入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被视为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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