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法院会进行一系列程序,最终作出宣判。宣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
定义:当庭宣判是指法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评议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判决。
程序:
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根据评议结果,当庭宣告判决。
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
定义:定期宣判是指法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评议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定期作出判决。
程序:
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根据评议结果,定期宣告判决。
判决书须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公开宣判,并且宣判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所有内容,但需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宣判内容
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宣判的内容应包括:
案件的所有内容
判决结果
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
判决书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建议
当事人及其律师:应关注宣判的时间和方式,确保按时收到判决书,并根据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法律行动。
公众: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关注法院的公开宣判活动,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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