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资格
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但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联营时,需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与经营
联营各方必须有共同投资,投资可以是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联营组织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经济联合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对联营组织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
法律责任
法人型联营中,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
合伙型联营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组成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性质的经济联合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与登记
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为新法人的章程。法人型联营需要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伙型联营也需要进行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其他要求
申请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必须是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未受过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
联营合同一般应有一定期限,签订联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这些要求确保了联营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各方的权益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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