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以下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逮捕条件:
批准逮捕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逮捕执行: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复议和复核: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以上步骤和条件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