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传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书面传唤
也称为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使用传唤证传唤违法人员,要求被传唤人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种方式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口头传唤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并出示工作证件。被传唤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这种方式需要经过领导批准。
拘传
公安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需要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传唤的具体流程:
传唤证的填写与审批
承办执法人员需要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并获得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出具《传唤证》。
传唤证的送达
将《传唤证》正式送达到被传唤人手中,并要求被传唤人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被传唤人的到案与讯问
被传唤人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并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强制传唤的实施
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经过领导批准,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传唤结束与记录
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并签名。如果拒绝填写或签名,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在传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