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的审批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
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
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临时建筑的审批部门为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议: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临时建设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审批流程,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以避免因违规建设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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