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它们分别有以下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
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适用条件:
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遵守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
行政强制执行
前提条件: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义务。
适用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总结: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它们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而行政强制执行则用于强制行政相对方履行其法定义务。两者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