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那么就不能再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本身就是一种对行政复议的救济程序,法律旨在避免对同一行政争议进行重复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明确规定了在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下,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指出,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说明,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特别规定:
对于税收方面的争议,采取的是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应当首先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来说,一旦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即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法律规定不允许再申请行政复议,以保障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如果您对行政诉讼的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