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权主要指的是 动产的所有权,即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权相对,动产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所有权:
包括动产的所有权,即对动产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地上权:
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并对其享有使用权。
地役权:
指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永佃权:
指支付租金而永久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典权:
指通过支付代价而取得他人财产的使用权,到期后有权赎回。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议在涉及动产权的事务中,务必明确权利类型并进行适当的登记和公示,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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