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征地的主要原因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来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国防和外交需要、能源和交通建设、科教文卫体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国家安全和外交需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的特征包括:
政府行为:
征地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必须依法批准。
补偿性:
政府必须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并对劳动力剩余部分进行安置。
强制性:
征地具有强制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必须服从。
权属转移性:
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公开性:
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因此,政府在征地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确保合法、合理,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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