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的程序如下:
报案方式
报案人可以直接到案发地辖区派出所报案,也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
提供材料
报案人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及与所报案件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向民警说明案件情况。
受案登记
派出所接受报警后,会进行受案登记,并制作《受案回执》。
询问与笔录
派出所会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相应的报案笔录,如治安类或刑事类案件。
报案人需清晰表述民警询问的内容,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初步审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3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立案决定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其管辖范围,则会作出立案决定,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
移送与通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
配合侦查
报案人在立案后,需要保持电话通畅,以便配合民警随时侦查及通报办案进展。
复议与监督
报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以上是报案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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