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意,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书面协议: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书面协议是证明合意的直接证据。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并且双方签字盖章即表明达成合意。
口头约定及证据: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口头约定且能提供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等,也可以认定合意的存在。
借款行为及相关举动:
借款的实际交付行为也是重要依据,如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接收并出具借条等,这些举动体现了双方在借款事项上的一致意思表示。
交易习惯:
在特定地区或行业可能存在一些借贷交易习惯,若双方的行为符合该习惯且能被合理推断为达成借款合意,也可认定合意的成立。
知情与反对:
如果配偶方对举债知情,但未作出反对意思表示的,应视为配偶方同意举债。这种“知情+不反对”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在夫妻合意。
债务用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共同经营:
如果债务是为了共同经营(包括共享利益的经营)所负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以上因素,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就借款事宜达成了合意,从而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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