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瑕疵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目的未彻底贯彻落实
例如,交通事故强制限额分项赔偿制度中,医疗费限额低,财产限额高,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保险公司则掌握较大的赔多赔少权限。
受其他险种理赔方式的影响
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先垫付钱物,再根据垫付的证明进行理赔,这种事后赔偿的模式使得要求保险公司主动先赔付保险金变得困难。
立法内部存在纷争
关于如何更好地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和死者家属得到初步慰藉,立法者内部存在不同观点,导致难以迅速达成共识和实施有效的救助基金制度。
法学理论滞后
交强险合同虽然涉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但由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和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合同债权人(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直接向受害者承担责任。
立法体系不健全
民事立法体系存在“缺”和“乱”的问题,如民法典未制定,重要单行法未出台,导致立法体系残缺不全;现有法律、法规支离破碎,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立法技术落后
立法机关不统一,法出多门,导致法律规范之间交叉重复,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立法内容不明确
某些立法项目安排欠妥,未能选择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导致立法与社会需求脱节。
回避重大问题
在起草或审议重要环境法律时,遇到争议就回避矛盾,导致制定的法规既无害也无大用,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力度不够
一些法律对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甚至被形容为“软法”或“豆腐法”。
“一刀切”不合国情
某些立法缺乏对国情的充分考虑,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导致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效果不佳。
立法权限、程序、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
《立法法》虽然对规范立法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立法权限、程序、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显失公平制度问题
现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在认定实体权利不公平和程序权利不公平的标准上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需要进一步重构。
这些立法瑕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效果,亟待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加强立法技术研究和提高立法透明度等措施进行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