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夫妻过错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遗弃是指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家庭成员的行为。
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例如一方在外包养“小三”,另一方在外同样与他人同居,则双方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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