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是指那些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以下是一些具体危险犯的实例:
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爆炸罪:
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罪:
指故意决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
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电力设备、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指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
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妨害药品管理罪:
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危险作业罪: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安全驾驶罪:
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
指故意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罪名在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并且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具体的危险犯需要实际存在对法益造成损害的危险,而抽象的危险犯则只需要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判断是否存在抽象的危险。
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具体危险犯,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危险性、实际损害后果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