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继子女是指 继父或继母通过法律手段,在得到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是一种法律行为,旨在确立一种类似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生父母同意: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必须得到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无特殊困难限制:
被收养的继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规定的限制;同样,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此限制。
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继父或继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收养数量:
从收养子女的数量上,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通过收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有助于为继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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