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湄潭县消防救援大队
对湄潭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超市员工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使用明火(液化气喷枪烧肉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不及时消除隐患
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防火监督员向该超市负责人
讲明火灾隐患的危险性
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并根据相关规定
进行立案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温馨提示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以下动火作业请牢记“六必须”






来源 : 湄潭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国消防
编辑:何祖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