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房屋,也称为 融资租赁房产,是一种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其使用的交易。这种交易形式在法律上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范畴,具体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在融资租赁房屋中,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如某个企业或个人)对房屋或相关设施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或出卖人(如房屋开发商或建筑商)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赁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利选择购买租赁物件,此时所有权可能转移给承租人,也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或其他条件继续归出租人所有。
这种租赁方式的优势在于,它结合了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使得承租人可以在不需要立即支付大量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所需的资产使用权,同时出租人则通过分期回收租金获得收益。这种交易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房地产、设备租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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