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具体使用人可以是:
挪用者本人使用:
即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用于自己的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给他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包括亲友、其他自然人、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等。
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但必须是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
因此,挪用公款的使用人可以是 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也可以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取决于挪用公款的实际情况和共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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