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国法律,留置权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占有权:
留置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自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有权收取留置物所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使用权:
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扣留留置物,不能使用。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物。
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有权要求留置物的所有人偿还因妥善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可以适用于多种合同,例如加工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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