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政策旨在鼓励出口,促进经济发展,并支持特定行业和产品。以下是一些出口免税的情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货物;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边境贸易;
生活用品;
退回货物;
外交人员;
避孕用具和药品;
贷款项目设备;
特殊货物减免税,例如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受损的货物,以及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等。
出口免税的具体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财政和税务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出口商在出口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最新的出口免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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