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
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公众。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通常表现出以下特点: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少数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建议在进行任何集资活动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批准,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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